协会章程

工作基本情况

协会基本知识

 
 


宁海县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 年 月 日宁海县计划生育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宁海县计划生育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成立,经民政部门注册的全县性群众团体。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协助政府动员广大群众自愿实行计划生育,使人口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相协调,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不以民族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性别、年龄、残疾和财产状况为由存在歧视。
第四条 本协会对各镇乡(街道)计划生育协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尊重各级协会的社团法人地位,支持他们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协会的地址:宁海县人民大道196号(县计划生育局内)

第二章 宗旨、目标和任务


第六条 宁海县计划生育协会在维护全县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多地表达和维护广大育龄群众的具体利益。坚持计划生育,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七条 协会的目标是:
(一)协助政府贯彻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方案;
(二)依法维护适龄群众在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方面的合法权利,促进实现男女平等;
(三)向适龄群众提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的信息和服务,提高他们知情选择避孕方法的能力;
(四)致力于杜绝不安全的人工流产;
(五)确保在提供服务和信息时,对服务对象没有歧视,不因服务对象无支付能力而拒绝服务。
第八条 宁海县计划生育协会的任务是:
(一)发动会员在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质量,实行计划生育中起带头作用;
(二)向群众宣传人口科学理论,宣传国家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传播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等科学技术知识;
(三)协调社会力量,向群众提供生产、生活、生育服务,发展人口福利事业,帮助群众解决实行计划生育的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
(四)履行民主参与民主监督职能,反映群众的意愿与要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五)在国内,交流工作经验;在国际,进行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 宁海县计划生育协会坚持组织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工作方法,反对任何形式的强迫命令。
第十条 宁海县计划生育协会为了实现自身的宗旨和目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可以:
(一)接受捐赠或资助;
(二)借款、贷款或开展有偿服务;
(三)进行广告、募捐等活动;
(四)开展慈善事业;
(五)开展实现协会目标所必需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凡遵守本协会章程,热心计划生育事业,愿意交纳会费的中国公民或组织、单位,都有资格成为协会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的种类:
履行个人入会手续,为个人会员。
履行团体入会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会费的组织或单位,为团体会员。
申请加入计划生育协会的个人,须向当地基层计划生育协会提出入会申请,经基层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为协会会员,并建立会员档案。
申请加入计划生育协会的组织或单位,须向当地同级计划生育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成为同级计划生育协会的会员。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协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致力于实现协会的宗旨、目标和任务;
(三)按期交纳会费;
(四)参加协会活动。
第十四条 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听取和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了解协会工作和财务状况的权利;享受协会有关福利待遇,以及受表彰和奖励的权利;对本级协会工作提出的批评、建议和对上级协会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二)团体会员享有参加协会有关活动,审议协会工作,表彰与奖励,取得项目支持的权利。
第十五条 对严重违反协会宗旨的个人会员,由其所在的基层协会理事会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个人会员因刑事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会员资格自行取消。
对拒绝履行规定义务的团体会员,经其所在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取消其团体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宁海县计划生育协会,是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地方组织,其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县会员代表大会。县计划生育协会设立精干的工作班子,配备专职副会长和秘书长及必要的工作人员。镇乡(街道)计划生育协会也要求配备专职副会长或秘书长。
全县会员代表大会由县理事会召集,每五年召开一次。镇乡(街道)计划生育协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提前或延期的时间不超过一年。
全县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及分配,由常务理事会根据会议的规模和各镇乡(街道)协会的会员总数及分布,综合考虑确定,代表由各镇乡(街道)协会自下而上逐级推举协商产生。团体会员推举 名代表。
宁海县计划生育协会鼓励推举不同年龄的会员代表,重视性别平等。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全县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届理事会的工作任务;
(三)制定和修改宁海县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四)选举和罢免全县理事会的理事;
(五)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六)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七条 全县理事会由县会员代表大会从有被选举权的会员代表中,选举不少于 人组成。在全县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全县理事会由常务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开全县会员代表大会;
(二)审议和批准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或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必要时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缺额或需要更换时,缺额或需要更换的理事所在地协会、单位提出替补或更换人选,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由县理事会根据议事能力和代表,在理事中选举 名人员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负责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专职副会长召集,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开全县理事会;
(二)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三)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四)讨论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会长的职责是:
(一)代表县理事会全面领导协会工作;
(二)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重要会议;
(三)履行全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根据自己的社会影响和特长发挥作用。
第二十二条 专职副会长的职责:
(一)受会长委托主持协会日常工作,领导执行机构的工作;
(二)协助会长召开常务理事会等重要会议;
(三)批准并签署使协会承担责任的合同、文本、文件;
(四)协调其他副会长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宁海县计划生育协会的工作重点在基层。镇乡(街道)、行政村(居民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所建立的计划生育协会为宁海县计划生育协会基层组织。
第二十四条 基层协会要广泛发展有威望、有能力、有专业知识、热心计划生育事业的各界人士和育龄群众中带头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分子为会员。协会理事会要以群众中的老党员、老干部、老模范、老专家、老职工(农民)为骨干。
第二十五条 村(居)协会要建立健全会员小组、会员联系户等活动网络,建立活动阵地,开展活动。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六条 宁海县计划生育协会经费主要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社会和个人捐赠;
(三)依法开展有偿服务和创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四)会费;
(五)利息。
第二十七条 宁海县计划生育协会坚持勤俭办事业,严格遵守政府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尊重资助的要求,管理和使用有关资金、设备和实物。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 对本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我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条 本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善后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宁海县计划生育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全县各级计划生育协会。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宁海县计划生育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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